​一級地產中介公司沒收「下判」保證金

二級中介以「遲延」訴諸法院後敗訴
05/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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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中介以「遲延」訴諸法院後敗訴

兩間在本澳從事地產中介的公司,因在2016年售賣一幢新建樓宇時,存在合同之間糾紛,承接樓銷售權的一級中介代理將「下判」二級中介代理的保證金沒收,其後二級中介代理以「遲延」理據告上終審法院,最終敗訴。

事源,一間在本澳從事地產中介的公司(一級中介代理「乙公司」),在2016年與澳門一幢新建樓宇大業主簽訂合同,獲准對樓宇單位進行銷售。而同年10月25日,該地產公司與另一間地產公司(二級中介代理「甲公司」)簽訂合同,准許其銷售樓宇中24個獨立單位,但需交1,630.8萬港元做保證金,並承諾在2016年12月5日前完成銷售,否則要再付1,630.8萬港元做第二期保證金。其後在同年11月3日至17日期間,乙公司不允許甲公司進入涉案樓宇。而在12月5日前,甲公司促成認購了八個單位,25日至27日為促銷單位而帶人上樓參觀。但到了約定12月5日,甲公司沒有支付保證金,故此乙公司沒收了甲公司所支付的保證金。

甲公司對此事不滿,認為11月3日至17日期間,乙公司不允許甲公司進入涉案樓宇,足以構成債務不履行,可以成為解除他們之間所訂立的居間合作合同的理由,故將事件訴諸法院。初級法院及中級法院先後判決,均判甲公司敗訴,最後告至終審法院。

終院就案件指出,甲被阻止進入相關大廈以促成單位之銷售的情況,雖然很可能對其利益造成了損害,但卻只是暫時的,因為他在2016年11月18日已被再次允許進入樓宇。其次,甲在獲准進入樓宇後繼續促銷單位,仿佛什麼也沒發生且雙方達成的協議也完全有效並繼續生效一樣,由此可見甲在當時仍想繼續履行合同,並沒有因為乙的遲延不履行而喪失其對於給付的興趣。最後,合議庭指出,雖然甲暫時無法進入大廈的「遲延」極可能損害了其利益,然而在案卷中卻並未認定存在任何損失致使可能發生的銷售或銷售計劃最終未能實現。由於未能認定存在損失,所以只能駁回甲的請求。 (編輯:陳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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