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唾液樣本核檢報告不能用於入境用途
25/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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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唾液樣本核檢報告不能用於入境用途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表示,為增加入境人士核酸檢測報告的可靠性,本澳不接受以唾液為樣本的核酸檢測報告作為入境用途,僅接受以鼻咽拭子、口咽拭子或鼻腔咽喉合併拭子的呼吸道樣本、或以肛門拭子代替的嬰兒核酸檢測報告;同時,檢測方法須以聚合酶鏈式反應(PCR: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進行的新冠病毒(SARS-CoV-2)或新冠肺炎(COVID-19)核酸(nucleic acid)檢測。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按照衛生局第127.CDC.NDIV.GL2020號技術指引,病毒核酸檢測結果證明須為由醫務專業人員進行或監督下採樣的樣本。另外,澳門特區政府認可的香港檢測機構為香港衛生署認可的機測機構,詳情可查閱以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 https://www.coronavirus.gov.hk/chi/recognised_testing_institutions.html)及香港特區政府認可進行 2019 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的本地醫療檢測機構名單(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pdf)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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