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信託法》

信托文件須載有七項識別內容 否則無效
24/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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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文件須載有七項識別內容 否則無效
信托文件須載有七項識別內容 否則無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表示,會上建議政府對《信託法》釐清信託合同及遺囑之間受托人及受益人關係和識別。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4)日就《信託法》法案舉行細則性審議,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表示,會上有議員建議政府對《信託法》釐清信託合同及遺囑之間受托人及受益人關係和識別。

是次會議共討論第二至四條法例。陳澤武指出,顧問關注目的及公益信托定義,政府回應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給受托人,即任何可以定立合同及處分個人財產法人、社團等公益法定人士,都可按現時法律制設立程序信托。而針對第三、四條法例,設立文件需要有合同或遺囑為之,以私文書作為信託證明,但信託財產性質若包括不動產,則須採用公文書作出,但就指出因公文書費用較為昂貴,建議其餘新部分可用私文書作出,引述政府回應稱會再作考慮。

而設立文件上,法例上指出需有信托目的、財產權利清單、委託人及受托人的識別資料和處分權、受益人的識別程序及受益權內容等七項內容,否則無效。陳澤武表示有法律顧問疑惑,若遺囑上沒有提及受益人的識別資料是否不能信托,政府回覆表示,若信託中沒指定受託人,則該部分的信託內容無效,需按《民法典》處理。而遺囑信托上,受益人或受托人其中一方需要為法定人士,但若是公益慈善信托,政府澄清可向社團、團體等金融機構作信託。(編輯:鄧穎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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