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稅務將採屬地原則

在外地繳稅後不需再在本澳納稅
11/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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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繳稅後不需再在本澳納稅
在外地繳稅後不需再在本澳納稅

三常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楊瑞盈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1)日舉行會議,就《核准〈稅務法典〉》法案進行分析及討論,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指,會上有委員關注法典名稱、稅務屬地原則、納稅人是否有上訴權等問題。

黃顯輝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時指,會上有委員關注法典的名稱,因為法典以稅務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為主要內容,所以委員認為應將法典命名為稅務程序法典。他又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法典雖然有規範稅務程序、稅務執行程序,但此外,法典亦對法律上一些實體法條文進行訂定,如稅務法律關係、司法裁判上訴方面等,所以政府認為應維持原有名稱。

關於法典第13條空間上的適用,黃顯輝稱,政府早前提及稅務將會採取屬地原則,此次委員會進一步與政府進行相關討論。政府代表指,現時的稅務制度為,若應稅事實在外地發生,而納稅人要將相關收入撥入本澳個人或公司帳務內,此情況下,如果該地與本澳有簽署避免雙重納稅協議,有關企業將外地收入入帳時會有相應的稅務扣減;若當地沒有與本澳簽署避免雙重納稅協議的話,相關款項在本澳入帳時,要再按本澳稅率納稅。政府構想中,將來不論當地是否有與本澳簽署避免雙重納稅協議,若納稅人已在外地納稅,在本澳就不需要納稅,但政府代表強調,會持續與OECD溝通,討論當澳門稅率與外地稅率相差太大時如何處理,以避免有人不正當利用相關規定避稅。

另外,有委員關注納稅人對稅務當局在稅務上作出的決定感到不服時,是否有申訴及上訴的權利。政府代表解釋,根據法典規定,當事人若對行政當局或評稅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感到不服,可透過行政法院進行司法上訴。 (編輯:楊瑞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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