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認為稅務行政當局調查權過大

指應進一步限制調查原則範圍
28/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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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舉行會議,續審《核准〈稅務法典〉》法案。(楊瑞盈攝)

三常會關注法案中的調查原則,認為其範圍應改為涉及稅務的公共利益。(楊瑞盈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28)日舉行會議,續審《核准〈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法案中的調查原則,認為其範圍應改為涉及稅務的公共利益,而非任何公共利益,否則稅務行政當局調查權過大。

此次會議對法案第49條至第64條進行審議。會後,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向傳媒總結內容,委員會關注第52條保全措施,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指,如發現有證據顯示有關稅務主體將財產轉移以逃避支付稅款的責任,行政當局可針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採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扣押、留置財產或相關資料等。政府代表強調留置措施必須適當且合理。

另外,委員會關注第56條調查原則提及稅務行政當局不受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請求約束,並可作出對滿足公共利益及發現實質真相屬必需的一切措施及行為。黃顯輝稱,相關規定即稅務行政當局採取措施或啟動程毋須當事人請求,有委員認為條文提及的公共利益範圍過於廣泛,應改為涉及稅務的公共利益,而非任何公共利益,否則稅務行政當局調查權過大。

黃顯輝指,法案第58條建議,稅務行政當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對在執行職務時所獲悉的事實,尤其是受職業保密或其他法律規範的其他保密義務約束的事實,具有保密義務。有委員提出,稅務程序中不僅包括領導及公務人員,還涉及複評委員會、評稅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成員是否需要遵守義務。政府代表回應,相關人員亦需遵守相關的保密義務。

法案第60條為合作上的義務,建議自然人、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實體,以及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在稅務當局要求時,有義務向稅務當局提供其與第三人之間的經濟、職業、勞動或財務關係的數據或資料。黃顯輝稱,會上有委員關注相關資料是否包括任何資料,政府代表作出解釋指,資料應為五年內與稅務有關且重要的資料,目前有部分單行稅法如印花稅規章有規定相關處罰,如被要求的人不提供相關資料,按印花稅規章規定可被罰款。委員會關注其他單行稅法會否設立處分制度。(編輯:楊瑞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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