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疑憂鬱症六旬老人

墜樓砸死十月大男嬰
24/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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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樓砸死十月大男嬰
墜樓砸死十月大男嬰

廣州黃埔區一名六旬老人20日從自家居住樓層29層墜落,未料砸到樓下的一名十月大的男嬰,老人據信當場死亡,男嬰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正在進一步取證老人墜樓原因和處置。

據內地媒體報道,當天下午4時45分左右,男嬰坐在兒童車裡由外公推著進入樓與樓之間的天井回家時,被從29層墜落的老人重重砸中頭部,男嬰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但無效死亡,而墜樓老人也當場死亡。據目擊者表示,事發突然,出事男嬰的嬰兒車被墜樓老人砸中,已經嚴重變形,可見當時衝擊力之大。

報道稱,出事男嬰僅十個月零六天,與墜樓老人為同一幢樓的住戶,墜樓老人住29樓,而男嬰則住在28樓,據周圍住戶表示,墜樓老人與女婿家人一起居住,平時很少見他說話,據說有憂鬱症,但這一說法還沒有得到證實,亦有猜測,墜樓老人是在擦窗過程中發生意外墜下,事發現場就有瓷磚掉落的情況。

圖為出事樓宇,墜樓老人從自家樓層29樓不明下墜,砸中樓下一名十月大的男嬰,兩人均死亡。 (互聯網圖片)

墜樓者應用遺產承擔責任

據警方表示,經法醫鑑定,墜亡者符合高墜死亡特徵,初步排除他殺可疑,亦因身故不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有律師稱,雖然自殺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責任,但其繼承人應以其遺產對路人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如果遺產不足以承擔賠償金,家屬不承擔連帶責任,受害者一方也不能夠強求墜樓者家屬進行賠償,如果家屬願意賠償,雙方可以進行協商。

圖為男嬰出事時坐的嬰兒車,在被墜樓老人砸中後,已經嚴重變形。 (互聯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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