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草案,以履行金融行動特別組織對於反清洗黑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建議。
現時草案規定,任何自然人攜帶總值12萬澳門元(暫定)或以上的現金或上述票據進入本澳時,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而離澳時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需要作出申報。此外,出入境口岸亦將設有雙線紅綠通道系統,以區分是否需要申報的旅客。
違反申報義務者將構成行政違法,罰款為超出12萬元額度部分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不得少於一千元、不得多於五十萬元。但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可減少或不科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