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何超明拒卻聲請

明顯無理由引用迴避程序
06/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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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無理由引用迴避程序

由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利馬和中級法院院長賴建雄組成的終審法院合議庭,昨日宣布駁回前檢察長何超明提出的聲請,認為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參與審理何超明案件,不存在有依據、嚴重且足以使人對岑浩輝的公正無私產生不信任,也沒有侵犯何超明的權利,因此以「明顯無理由」為由拒絕聲請。

終審法院合議庭昨以「明顯無理由」駁回何超明申請的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迴避」制度。 (資料圖片)

前檢察長何超明早前引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2條「拒卻及自行迴避」之規定,提出聲請拒卻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參與案件的審理。他指出,岑浩輝在偵查階段,批准廉署查閱他存放於終審法院辦事處的《財產利益申報書》,亦曾主持審理他提出的《人身保護令》,認為岑浩輝對其行為作出了兩次認定,主觀上會有「強烈/足夠迹象顯示他實施犯罪」,導致判決不公,因此對岑浩輝申請「迴避」程序。

終審法院合議庭前天(5日)就聲請作出裁決,駁回何超明引用「拒卻及自行迴避」規定。合議庭指出,就存在「犯罪的強烈迹象發表看法」,從來都沒有被立法者視為法官迴避的原因,不屬《刑事訴訟法典》第28條「迴避」及第29條「因參與訴訟程序而生之迴避」所盡數列舉範圍。

終審法院合議庭表示,即便法官曾經以有強烈迹象顯示,被告觸犯最高可被處以三年以上徒刑的故意犯罪為由,對其科處過羈押的強制措施,該法官也毋須迴避對該被告的審判,同理,不構成批准被告所聲請之拒卻的充分原因。

終審法院合議庭又稱,在澳門特區這樣一個人口不多而且法官稀缺的司法區域,不對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作出過分擴張性解釋是基本常識,否則在很多時候就沒有法官能夠審理案件了。原定在前天(5日)開庭審理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件,由於何超明提出聲請,終審法院需取消開庭,先行審理這項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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