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政府網站資料顯示,2024年發生「動物傷人個案」數字高達162宗,而2025年第一及第二季度「動物傷人個案」數字已經多達70宗,情況令人擔憂,需要政府相關部門高度關注。
在澳門現行法律當中,規管動物出行的法律分散在不同的部門,按照《民法典》第486條規定,管領動產或不動產並對之負有看管義務之人,以及對任何動物負有管束義務之人,須對其看管之物或管束之動物所造成之損害負責。
而在《動物保護法》第11條規定,體重23公斤或以上的犬隻,外出時須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但飼主可向市政署申請,讓犬隻接受評估考試,通過評估考試及獲市政署許可後,相關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走動時可豁免佩戴口罩。
飼養寵物作為居民生活的一種權利,但是遵守飼養寵物規定,特別是遵守攜帶寵物在公共地方行走時的規定,也是寵物主應盡的義務。為此,全面提升寵物主的法律意識相當重要,建議政府持續加強對寵物主開展普法工作。與此同時,加強政府相關部門在社區的勸喻和執法,也是保障寵物主以及路上行人各自安全的重要渠道。為此,建議市政署能夠在社區當中加強執法,倘若發現有疑似違法的情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
此外,建議政府聯動社團,定期開辦「寵物飼養」培訓班,讓正在飼養寵物或者準備飼養的居民能夠更為系統瞭解飼養寵物的流程,以及飼養寵物應該要注意的事項,確保能成為合格的寵物飼養主。
澳門經濟民生聯盟副秘書長伍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