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護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明確實施保護工作的對象,文化局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的相關規定,確認19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相關名單已於10月30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佈。
獲確認的19個保護單位均為與非遺清單項目相關的團體、機構,各自通過網上申請、親臨遞交或電郵等方式提交申請。文化局經評估確認其符合條件,並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意見後,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的相關規定予以確認並作出公佈。
獲確認的保護單位應對其所保護的項目履行實施保護工作,包括妥善保存項目相關的檔案、影像資料;維護相關的工具、物件、手工藝品;開展傳承培訓工作或宣傳推廣活動;每年提交保護工作報告等。
文化局持續鼓勵公共部門、私人實體、社群及群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延續和推廣工作,有意成為保護單位的團體或機構可向文化局提交申請文件,每個非遺項目可以由一個或多個經文化局確認的保護單位實施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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