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法案昨(25)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法案建議規管代言及網絡廣告,為地產、醫療器械、保健產品等廣告訂定須遵守的專門規定。並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金額,新增勸誡機制及引入保全措施及附加處罰。
多名議員指出網絡廣告界限模糊,關注如何規管。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表示,網絡廣告跨不同司法管轄區,每個地方都無法完全規管,而本澳《廣告法》將來以廣告內容與澳門有否聯繫,包括營業場所、住所、經營業務的個人自媒體等,才能開立卷宗。至於網紅拍片介紹產品是否屬於廣告,則視乎有否涉及利益,以及可識別性。
有議員關注一旦廣告安裝不當引發事故,法案如何取捨「便民便商」與「公眾安全」。戴建業稱,法案建議廣告物安裝由原來的准照制度,調整為「登記+許可」分類管理制度。對風險較低的廣告物安裝實行登記制,對風險較高的實行許可制。需申請工程准照的廣告物(如建築物外掛廣告,按高度、面積界定),仍需通過許可制度嚴格把關,向工務局申請審批。
另有議員關注法案如何界定公益科普類廣告內容。藥監局副局長吳國良回應指出,公益性廣告不屬於商業宣傳,他舉例政府推廣防疫接種,不提及藥名、不具商業宣傳目的,屬於公益性質,不會限制其發佈。

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議程為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廣告法》法案。(林嘉欣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