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件上午繼續在終審法院審理,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第二次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黎建恩在庭上提出要求,希望糾正自己早前在偵訊期間所作的口供,口供中稱據他所知悉設於竹灣豪園的檢察院招待所是前檢察長何超明用作自用的用途。惟黎建恩今日在庭上稱,自己從沒有到過竹灣豪園,又稱作供應以眼見為準,他解釋早前在偵訊期間所作的口供只屬自己推測。
另外,對於庭上又指出黎建恩任職檢察長辦公室主任期間,所簽署的兩份合同與建議書不符。當中包括增聘一名家傭,建議書中列明工作地點為檢察長官邸,但合同上的工作地點則為竹灣豪園。黎建恩均解釋合同是由下屬所準備,而簽署時並沒有附上建議書,他又稱現時才知悉合同與建議書中的內容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