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 《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
19/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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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 《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

立法會全體會議今(19 日)細則性討論並通過《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法案由政府於 2025 年 11 月 14 日提交予立法會,並於 2025 年 11 月 25 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由第一常設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及分析。

現時私營醫療機構設立及運作分別由第22/99/M號法令和第 84/90/M號法令規範,由於有關制度已不合時宜,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及大健康產業發展,特區政府提出有關法案,建議廢止上述兩項法令,並對由該等法令規範的私營醫療機構的發牌制度作重新規範。

法案建議增設日間醫院類別,即將來私營醫療體系將由現行的醫院和診所兩個類別改為由醫院、日間醫院和診所三個類別組成,法案一方面對上述三類私營醫療機構訂定更為全面和細緻的規範,包括該設立、發牌、運作和監管等方面的內容。另一方面,法案建議引入創新醫療和高端醫療,尤其是專科門診和醫療美容範疇的醫療服務。

隨著醫療科技和醫療手段的不斷創新,以及社會對醫療需求的不斷增長,經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制度,法案建議引入遠程醫療服務、外展醫療服務及先進療法三類新型醫療服務。該等屬新型醫療和高端醫療的特定服務,不同於現行私營醫療機構所提供的恆常性服務,法案對該等服務的各方面訂定更為嚴格的要求,包括對提供服務的主體、預先許可制度,以及須遵守的技術條件等,例如當私營醫療機構擬提供上述三類醫療服務前,必須取得衛生局局長的預先許可,同時在實施有關治療手段時應嚴格遵從由後者發出的技術指引。

此外,法案亦對不同規模的醫療機構設立不同種類的牌照制度,針對醫院、日間醫院及由多於一名醫療人員營運的診所適用准照制度,而針對僅由一名醫療人員以自僱方式從事業務的“一人診所",則適用較為簡易的登記制度。為配合“放管服”的政策目標,法案建議增設的“一站式” 發牌審批機制,該機制將適用所有私營醫療機構的准照或登記申請,以縮減審批時間和提高審批效率。此外,如“一人診所”符合無需申請工程准照的條件,還可豁免進行開業前檢查。

按現行第22/99/M號法令設立的醫院或第 84/90/M號法令設立的診所,可分別在新法生效後的兩年或一年期間按相關法令規定維持營運,如擬於過渡期屆滿後繼續營運,可因應不同情況在有關期間內按照新法的規定申請新的准照或登記。

本法案將於今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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