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建立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制,引發外界關注。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9日表示,有關附例旨在進一步釐清法律條文及減少法律爭議,並不涉及新增罪行、提高刑罰或擴大法律適用範圍。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日前召開聯席會議,討論有關附屬法例安排。香港律政司及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例,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框架下,建立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
根據建議,若行政長官認定某宗刑事案件中的相關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可依法發出證明書。案件一經認定,便會被視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相關程序將按照國安案件處理,包括調查、檢控及審訊等環節。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附例主要是為了清楚說明法律原意及適用機制,避免日後需要由法庭反覆詮釋法律條文,有助提升法律執行的確定性。
並未擴大罪行定義
外界關注有關機制是否意味行政長官可將原本不屬於國安罪行的案件納入國安法律框架。根據港府提交的文件,《香港國安法》列明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但立法原意亦涵蓋其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即使個別案件並非觸犯現有明文列出的國安罪名,若其犯罪事實被認定涉及國家安全,亦可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作出界定。
李家超9日在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發出證明書是一項嚴肅且審慎的工作,當局每次都會仔細考慮相關因素。他指出,部分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情報及資料僅供行政長官掌握,未必適合向社會公開。
對於外界質疑附例可能擴大國安法適用範圍,李家超強調,今次立法建議只是令現有法律框架下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機制更清晰,目的在於減少爭議及提升執法透明度。他重申,附例不會新增罪行定義、不會增加刑罰,也不會賦予政府新的權力。
根據安排,有關附屬法例將採用「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處理,完成刊憲後即時生效,其後再提交立法會進行審議。
港府表示,完善相關法律機制有助更有效落實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確保《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能夠有效銜接及執行。(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