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澳門單牌車將可申請出島入粵

每年累計不超180天
07/0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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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累計不超180天

(深合區執委會圖片)

7月6日,《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新規在現行島內行駛政策基礎上,首次系統明確了澳門機動車經合作區「二線」通道進入廣東省內其他行政區域(即「出島行駛」)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式和通行管理要求,標誌著澳門單牌車即將可以駛出橫琴,進入廣東省其他區域。

出島行駛遵循「優先原則」 分階段實施

《管理辦法》適用於經合作區「一線」口岸臨時入出內地且僅限在合作區行駛(「島內行駛」),以及獲准經「二線」通道入出內地且僅限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行駛(「出島行駛」)的澳門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

在島內行駛方面,申請條件進一步拓寬。在合作區註冊設立獨立法人公司並具備實體經營場所的,可申請3個以內指標;在合作區購置房地產(獨立車庫除外)的,可申請1個指標;在合作區工作並繳納社保的,可申請1個指標;合作區引進特殊人才或澳方派出機構派駐人員,可申請1個指標;年滿18周歲的澳門居民,也可申請1個指標。

此次新規最大的亮點在於出島行駛的制度設計。《管理辦法》明確,符合島內行駛條件中購房、工作、人才引進或年滿18周歲等四項條件之一、且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出島行駛指標。

對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的審批,將遵循在合作區生活、居住、就業、創業的澳門居民優先的原則,循序漸進、分階段實施。

每輛澳門機動車最多可備案2名駕駛人,備案駕駛人須持有內地機動車駕駛證及有效出入境證件,申請出島行駛的備案駕駛人須為澳門居民。

在申辦程式上,《管理辦法》體現了便利化導向。澳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島內行駛手續時,可以一併申請辦理出島行駛手續;已獲准島內行駛指標的,也可以另行申請出島行駛。臨時入境澳門機動車牌證有效期與交強險有效期一致,最長不超過1年,有效期內車輛可多次入出合作區。

出橫琴島連續停留不超30天

在通行管理方面,《管理辦法》作出明確規定。島內行駛澳門機動車僅限在合作區行駛,出島行駛澳門機動車僅限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行駛。機動車須經合作區「一線」口岸入出,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車輛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須駛離內地返回澳門。

對於出島行駛車輛,每次在廣東省其他行政區域連續停留不得超過30天,每年累計停留不得超過180天。超期滯留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布控追查,會同海關等部門處置。

《管理辦法》專設「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多項懲戒措施。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3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請人的新申請。利用澳門機動車參與走私、偷渡,或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醉酒駕駛等情形,將不予受理新申請。超期停留、超出行駛範圍等違規行為,將面臨1至5年不等的限制受理期限。

據悉,公眾可於7月15日24時前將意見回饋至指定郵箱。新規施行後,有效期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0〕21號)等舊規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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