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傳召檢院人財廳廳長作證

檢院辦直屬部門負責數涉案項目
08/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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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今早續審前檢察長何超明案件,合議庭傳召於2010年開始擔任檢察院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廳長的李凱旋出庭作證。李凱旋表示,一般檢察院租務事宜由他們接獲意見後撰寫建議書及預留款項,選址決定由綜合管理組及上級決定,人財廳並無負責。她提到,檢察院所租用的獲多利中心16樓是由時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直屬的綜合管理組負責選址,人財廳按綜合管理組意見撥出款項,當時並不知道16樓部分單位業主為檢察院兩名員工唐仁及王顯娣,其後翻查文件才得悉。

李凱旋又稱,檢察院最初租用16樓其中數個單位,之後才全層租用,她亦曾上過16樓參加培訓和到過模擬法庭,但表示因無工作需要所以從未入過教員休息室,只是在綜合管理組的文件上才知道教員休息室的存在,印象中曾收過有關教員休息室的購物單據中包括健身器材及床上用品,對購買的物品有疑問,詢問後獲悉是「老細」要買,她理解是何超明批准購買在教員休息室使用。

而有關何超明涉於2005年參加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的國際檢察官年會時乘機用公帑帶家屬遊北歐一事,李凱旋稱時任技術員的她負責該次出差預算建議書。預算中的活動註冊費列名了四名葡籍檢察官與其四名配偶,以及丁立勤、李建基及何超明的費用,但無例明何超明妻子周小芙的註冊費;而在另一例明行程的文件中,周小芙卻在名單上。李凱旋解釋,有另外同事負責註冊工作,自己只負責就收到的參加人員名單例明預算,也不知道何超明姨甥楊俊傑有否隨行。

至於在撰寫建議書的途中有否親眼見過由國際檢察官年會發給何超明的邀請函,她則指未見過,負責註冊同事也未有附上有關文件予人財廳處理,但因黎建恩交給人財廳的報告中有提及,因此基於信任有邀請函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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