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報告發現,文化局一直沿用以取得勞務方式聘請工作人員的做法,而且在2014年以該種方式聘請的工作人員人數大幅增加至112人,接近該局工作人員總數的六分之一。即使在廉政公署就此事展開調查的2016年,以該種方式聘請的工作人員仍有94人。
報告又指,文化局在以取得勞務方式聘請人員時,不向社會公佈招聘信息,也不向行政公職局索取已作就業登記的求職者資料,而是透過同事推薦、朋友介紹、口耳相傳的方法在特定範圍內散播招聘消息,違反了公職招聘程序中的公開原則。
文化局在對求職者進行甄選時,不進行筆試或其他專業技能測試,僅靠履歷分析和面試確定「合適人選」,但有關的標準令人存疑。
廉署指出,文化局在招聘取得勞務人員時,招聘程序不公開、不透明,聘請標準不明確、不規範,而且存在有領導主管的親屬以取得勞務的方式進入文化局工作的情況,與特區政府所倡導的公開、公平、公正招聘公職人員的方針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