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年1月一般性通過有關非禮入罪的法案,雖然法案尚未最終落實,但對非禮罪長期真空的本澳社會而言,無疑是一大進步,因為在現行的法例下,非禮及性騷擾等較輕微的性罪行,犯罪成本幾乎是零,受害人更是「無罪可告」,啞忍因法律缺失而引致的不公。今年25歲的陳小姐(化名)近日接受本報採訪,用親身經歷訴說非禮受害者想取回公道有多辛酸委屈。
陳小姐講述非禮案發生經過依然心有餘悸。2015年11月某天下午2時許,她行經台山工聯職中學校門口時,一名陌生男子突然在她耳邊說了聲「對不起」,然後用手大力拍打她下體。陳小姐當下十分慌亂,但依然鼓起勇氣向附近的警員求助,最後由兩名警員將該男子制服,押上警車送往警局。因為陳小姐都需要到警局錄口供,所以警員問她可否乘同一警車前往。豈料疑犯在車上竟不斷用粗言穢語罵她,令她情緒幾乎崩潰;到警局錄畢口供,警員又分別帶二人到山頂醫院驗傷,過程也一點都不好受。陳小姐稱,在單獨等候過程中她又見到疑犯,令她非常不安,形容是二次傷害。
案件今年初在初級法院開審,在本澳非禮罪仍未立法的情況下,只可以「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控告疑犯。陳小姐在庭上重遇疑犯,更被安排坐與疑犯只有兩個身位之隔的坐位,令她再次回想起迫再次回想那段慘痛經歷,情緒不禁激動。
曾跟進陳小姐個案的議員黃潔貞表示,現行的「侮辱罪」及「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罪名與性犯罪罪名完全不對等,對行為人全無阻嚇作用,犯罪成本稱得上是零,因此修改《刑法典》當中性犯罪案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