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收回一社屋單位

事主拒遷出
13/04/2017
44099
收藏
分享
事主拒遷出

房屋局依法於2014年對一名社屋承租人進行居住狀況巡查,並經長期搜證,發現該名租戶長達一年多沒有入住租賃單位,違反法例之規定,故解除其租賃合同,其後,該名租戶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並已於2016年7月被判敗訴。

當局今日執行收回單位,但承租人拒絕搬出該單位,房屋局將繼續跟進遷離工作,亦已安排工作人員及兩名社工於現場作支援及游說。

為有效合理地運用社會房屋資源,根據法例規定,社屋承租人須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時間於租賃單位內留宿。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