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規定企業自持商品房

不得銷售或轉讓
25/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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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國土資源局24日聯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布《關於杭州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於對外租賃,不得銷售或轉讓;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十年。

此外,企業進行合併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房屋產權轉讓的,須經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審核並報市政府同意後整體轉讓。轉讓後,不得改變自持商品房屋規劃用途,並應繼續用於出租。

房屋管理部門對企業違反《通知》規定,將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行為予以認定,並納入「黑名單」,國土部門據此取消相關企業後續參與該市土地招拍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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