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儀:房屋局已屬行政失當

宋碧琪:理解家團定義有偏差
18/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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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碧琪:理解家團定義有偏差
宋碧琪:理解家團定義有偏差

廉署經調查後認為,房屋局應接納在輪候經濟房屋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申請。

議員李靜儀(下圖)回應時表示,雖未收到廉署調查的書面回覆,但從廉署公布的調查結果得悉法律上如何訂定經屋家團成員,並清晰經屋申請人不一定要將配偶納入家團成員,房屋局不應該不容許經屋預約買受人申請配偶不屬於家團成員,房屋局已屬於行政失當。李靜儀認為,不少受影響的經屋家團已於這幾年上樓,事件不可再拖,房屋局應安排簽署「做契」,因《經屋法》第18條只是限制家團在申請經屋時的條件,已上樓的「萬九」經屋家團在等候「做契」期間,不應受到限制。

議員宋碧琪(下圖)受訪時則稱,廉署認為在現行法律上家團成員定義應按照申請者按照當時向房屋局申請去作為定義;而非如部分家團成員有兒女長大後成家立室,連結婚後的另一半亦計算入家團成員,因為已由一個家團拆成兩個家團,所以應屬法律上的定義問題。她認為當局應解說清楚,而廉署則覺得在該部分的理解上有所不同。按照廉署的解釋,她亦認為房屋局早前對家團的定義理解有偏差,因此現時廉署報告的發表,相信有助房屋局更清晰相關的法律規定,將來亦應按照法律規定去執行。

對於審查資產部分,宋碧琪認為設資產上限,是防止有人有住宅物業仍申請經屋,造成公共資源得不到合理使用,令到房屋資源更分化,「冇屋住的人仍然冇屋住」,當局並不想看到這樣的情況發生,所以有關的法律制度是保障資源得到合理使用,而且令到真正有需要的人可以申請經濟房屋,所以在審查上設置相關的需要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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