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法:罷免管理機關人員

須具備合理理由
22/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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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備合理理由
須具備合理理由

第二常設委員會今舉行《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新文本提到「選舉及罷免」部份,立法會第二商會主席陳澤武指出,如罷免管理機關人員必須具備合理的理由,經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去罷免管理機關成員。

其中合理罷免的原因為嚴重或重複地違反其職責、因執行有關職務而犯罪及欠缺執行職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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