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下周晤兩重複簽名人士

承認中葡法律條文表述有差異
25/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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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發現,兩人涉及重複在不同提名表上簽名,須交由治安警察局調查。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昨日表示,選管會將在下周約見該兩名人士了解事件,若發現有人因不了解法律而觸犯,不能視有關人士有過錯。他承認,對有關中文與葡文法律條文存在差異,而葡文較為準確。他提醒,簽署提名委員會是嚴肅的事,有關人士亦有責任向簽署人解釋清楚,涉及一定的法律責任,而非「簽咗個名就算」。

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選管會將在下周約見該兩名「重複簽名」人士,了解事件,若發現因不了解法律而觸犯,不能視有關人士有過錯。 (梁佩茵攝)

選管會昨日舉行工作會議,討論了提名委員會成員重複簽名問題及處理方式。對於上周發現涉及重複提名的兩宗個案,唐曉峰稱,選管會計劃於下周約見涉案的相關人士,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又或是否因法律中文及葡文版本表述上的差異問題,而令選民出現認知上的錯誤。

他補充,根據《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有關人士在作出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而就該錯誤是不可譴責時,其行為是無罪過的。但如果發現有人士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將要求治安警作進一步調查。他指,若往後再有重複提名的個案出現,也會以同樣處理方式跟進。

「重複參選」中葡文不相符

唐曉峰稱,選管會注意到《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相關條文,在法律中文和葡文版本中所表達的意思有不相符的情況。而按選管會的理解,葡文版本的意思較為正確。雖然中文版涉及「重複提名」並沒有條文處罰,但葡文本則有條文處罰「重複提名」,科處最高100日罰金。

他承認,選管會之前討論相關個案時,未有對條文的中、葡文版本作深入比對,可能因為法律存在差異,導致選民認知上有錯誤,選管會就此應該可以做得更好。至於是否要修改《選舉法》的中文版本,他表示,依照《選舉法》規定,選管會須於選舉後向行政長官提交總結報告,並提出需改善之建議,屆時將包括提議改善現時法律條文出現的問題。

他重申,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支持組成一組提名委員會,此乃一項嚴肅行為,而非簡單應要求就作出簽署。因此,選民在作出提名前必須清晰考量,而相關人士在爭取提名時,也理應向選民清楚說明簽署提名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

立法會選管會昨日舉行工作會議,討論提名委員會成員重複簽名的問題及處理方式。 (梁佩茵攝)

回應微信「發紅包」傳言

對於傳言有參選人在微信「發紅包」向群組成員取得提名,被質疑賄選。唐曉峰稱,收到有媒體提供的資訊,已初步和廉署溝通。廉署亦表示,會關注及進一步跟進,而相關事件因尚未證實,故他不方便評論。

他又提醒,按照《選舉法》規定,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以換取提名,同樣屬賄選行為,如罪成,行賄人可被判最高五年徒刑,而收取利益人士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

被問到現時社交媒體眾多,是否難以監管類似涉嫌的賄選行為?他回應稱,現今資訊科技發達,任何人均難以作出全面監管,因此亦有賴市民向選管會或廉署舉報及提供資料。選管會一發現或收到懷疑違規情況,必定即時跟進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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