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重複提名

按立法原意處理
31/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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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立法原意處理

《立法會選舉法》鬧出有條文中文與葡文版本罰則不同的情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重申,有關重複提名的懲罰性規定,不涉及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優先的問題,而是透過對《選舉法》作系統性解釋,包括按立法原意及目的解釋來處理。選管會表示,有關重複提名的懲罰性規定,葡文版本較符合原意。

據《選舉法》第150條或第186條的葡文版規定,在同一選舉中提名相互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即構成違法,依法得科最高100日罰金或澳門幣500元至1,500元罰金。選管會強調,簽署支持組成兩個或以上的提名委員會,即是支持不同的候選名單,可能涉嫌以未遂方式觸犯《選舉法》第150條「重複參選」的規定。

對於這項法律爭議,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出席活動時也被傳媒問到相關問題,他稱選管會主席已作出說明,並會向政府提交相關報告。

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回應《選舉法》爭議表示,選管會會向政府提交報告。(陳駿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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