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常續議《預算綱要法》

提議不對違法人員作罰款
29/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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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不對違法人員作罰款
提議不對違法人員作罰款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早上繼續審議《預算綱要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指出,新建議的文本條項由原本31條新增至73條,其中修改了原先建議的處罰制度。陳澤武指出,新文本建議公職人員在制定預算上如有違法行為,不應對相關人員提出罰款,應要求違法人員退回因違法所取得的款項,如違法涉及刑事、民事或紀律責任,亦需負上相關法律責任。陳澤武亦稱,若違法人數不只一人,需負上「連帶責任」。

而新文本條項亦修改了對預算執行的監察權利。陳澤武表示,預算活動的執行原先由財政局負責作監察,而新文本則提議由立法會對預算活動的執行進行監察。另外,陳澤武亦表示,因施政報告一般在 11月中發表,故新文本提議修改政府向立法會提交「預算執行情況」之日期,由原先11月15日改為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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