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判詞顯示,前檢察長何超明除創立犯罪集團,靠操控檢察院長辦公室外判合同牟利之外,還想盡辦法以權謀。
私起訴書稱,早於2005年,即何超明上任檢察長第一年,他就以開會名義,帶同妻子和姨甥到北歐旅遊,花費57萬元公帑。2006至2014 年,何超明以機密為由租用皇朝區獲多利中心16樓全層,裡面娛樂休閒設施一應俱,全名義上是教員休息室,但連檢察院員工都不知有該休息室,九年花去公帑750多萬元。
同樣是2006年至2014年間,何超明涉嫌用508萬元公帑租用竹灣豪園別墅作私人居住。
何超明對沉香木亦情有獨鐘,2013年何超明要求海關將扣押的沉香木移送檢察院,後來部分沉香木在教員休息室、以及竹灣豪園單位內被發現。
終審法院最終裁定,何超明以上行為全部觸發法律,未計刑期及其他需償還款項,何超明要單獨賠償檢察長辦公室逾澳門幣1,8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