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12日起電單車須兩後視鏡

違者罰300元
24/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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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務局表示,為保障行車安全,由10月12日(周四)起,所有輕型及重型電單車應具有兩個後視鏡,以容許駕駛者在至少100米範圍內易於觀察道路。

特區政府去年頒布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由10月12日(周四)起,輕型及重型電單車應具有兩個分別裝置於駕駛員左方和右方的後視鏡,違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同時,在車輛檢驗時發現不符合相關規格,亦需要再接受檢驗並繳付相關費用。

另外,同日(10月12日)起,所有輕型及重型貨車、掛車及半掛車的左右兩側車軸之間須裝有型號經交通事務局核准、離地面高度不多於450毫米的防止捲入裝置,以有效防止行人、電單車及腳踏車等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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