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民政總署 設非政權性市政署

一切由15年前「殺局」說起
25/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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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特區政府於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撤銷前身是市政廳的臨時市政局和市政議會後,改而成立民政總署,惟經過漫長的15年後,政府才決定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展開公眾諮詢,諮詢期今日起至下月23日止,計劃新成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會定名為「市政署」。

政府將於今日起至下月23日,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展開公眾諮詢。(梁啟迪攝)

然而,《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政界部分包括「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但由於市政構機已不存在,其代表空缺卻由其他政界如人大、政協、立法會議員中找代表填補,導致選舉存在瑕疪。

由於此一弊端又與《基本法》第95及96條出現「不咬弦」地方,政府遂決定新成立的「市政署」,必須符合95及96條訂明政府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有意見認為,「市政署」是培育青年政治人才的大好平台,委員不應由政府委任;亦由於委員有份參與特首選舉,故委員應由選舉產生,才能具備較大民意基礎。

特區政府昨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構構,於今日至下月23日內展開為期30日的公開諮詢。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丘曼玲表示,為貫徹特區政府「精兵簡政」原則,建議撤銷民政總署,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署」。

丘曼玲續稱,按照《澳門基本法》第95條和第96條的規定: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至於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

沒有選舉 委員全部委任

她又稱,「市政署」由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組成,爭取在2019年初設立,並由行政長官委任市政機構代表。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可包括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建議成員總數不超過八人;而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及委員,可因應需要由內部分組開展工作,成員總數不多於25人,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其中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

「市政署」基本承繼民政總署的現有職能,包括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還可涉及其他有助促進和諧社區的構建及滿足民生需要,並應政府要求或在其職能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向政府提供諮詢意見。而民政總署少數職能,會移轉至特區政府現有職能部門,特區政府現有職能部門承擔的少數職能,亦將適時移轉至「市政署」。

澳葡年代設立的市政廳,最終於2002年初被特區政府廢掉,當年成立的民政總署,其壽命至2019亦將完結,新成立的市政署會是何種模樣,拭目以待。(互聯網圖片)

沒有總署 只有市政署

至於「市政署」的名稱由來,是直接採納《基本法》所表述的「市政」,並延續民政總署的「署」之稱謂。同時,根據澳門的地域和人口規模,沒有必要設立多個市政機構或設立市政機構的分支機構,故毋須稱為「市政總署」,所以將市政機構定名為「市政署」。

發布會中,有記者提問,為何兩個委員會委員,不是由選舉產生?發言人並沒有詳細解釋。而在行政公職局昨日發出的新聞稿有提到,「爭取於2019年初依法設立符合《基本法》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並從中產生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內的市政機構成員代表。」據悉,市政機構成員的兩名代表,將可進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第四界別。

15年前「殺局」留下後遺癥

然而,根據資料顯示,除第一屆特首由依照北京人大決議產生外,之後的幾屆均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但特首選舉委員會的政界部分明顯包括「市政機構成員代表」,惟臨時市政局已於於2002年1月1日前被「殺局」,局已不存,故沒有代表產生,最後其代表卻自行由其他政界如澳區全國人大、澳區全國政協和立法會議員找來代表填補,導致多屆特首選舉出現瑕疵。這才有上文指「產生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內的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說法。

同時,沒有非政權性市政機機的代表產生,亦與《基本法》第95及96條出現「不咬弦」地方,為了滿足第95及96條的要求,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遂將於2019年初產生。

林宇滔建議設協調專員 選賢與能 不應委任「溫室」委員

對於政府計劃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下圖)表示,最重要的是職能上是否有變化,包括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而在過去兩年的時間,文化、康樂的服務已逐步轉移給文化局及體育局或其他部門,民署只負責環境衛生的服務,不清楚民署轉移至「市政署」後的職能。他建議設立類似香港的民政事務專員,以協調各個司級部門的運作,有效回應市政署及委員會的要求。

至於文本建議市政管理及諮詢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長官委任,林宇滔稱,委員會若只以委任方式組成,會令公眾對機構的信心大減。市政機構是培育青年政治人才的大好平台,組成的委員不應是由「溫室」長大,應接受選舉的挑戰。他認為應從第一屆開始引入選舉成分,並逐步將選舉全面化,才能更貼地回應市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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