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聯邦法院判決

蘋果可以唔睬FBI
02/03/2016
31306
收藏
分享
蘋果可以唔睬FBI
蘋果可以唔睬FBI
蘋果可以唔睬FBI
蘋果可以唔睬FBI

美國蘋果公司與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針對iPhone可不可以「開後門」的爭議,昨日出現轉機,紐約聯邦法院針對早前FBI要求蘋果解鎖一名毒販iPhone的案件,駁回FBI的請求,讓蘋果在與FBI的對決中搶下寶貴的一勝。外界預料這對美東時間1日將舉行的聽證會具有重要的影響。

紐約聯邦法院在一宗毒品案中,駁回FBI對蘋果解鎖手機的要求。(互聯網圖片)

蘋果公司該不該協助FBI解鎖恐襲槍手的手機,引發的不只是關於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的爭辯,也是一場法律上的攻防,據紐約聯邦法院的看法,蘋果公司目前小勝一仗。

蘋果CEO庫克堅持拒絕FBI的請求,透過旗下律師發動法律攻防戰。(互聯網圖片)

據美聯社當地時間2月29日報道,紐約檢調單位正在調查一宗2014年的販運冰毒案,案中的嫌犯已經認罪,但FBI仍然向紐約聯邦法院提出請求,援引1789 年立下的《全令狀法案》(All Writs Act),要求法院命令蘋果公司協助破解嫌犯的iPhone,好讓調查順利進行。依據《全令狀法案》,法院有權命令個人或公司配合檢調單位的要求。但紐約聯邦法官奧倫斯坦認為,強迫蘋果解鎖手機違反憲法,這個問題應該交由國會來解決,他稱,「為了協助政府調查,法院究竟有多少權力要求個人或公司打破其奉行的價值觀」?

外界認為,紐約聯邦法院的判決對事件有顯著的影響。(互聯網圖片)

「必要或合適」要件

FBI依據的《全令狀法案》設立於1789年,美國法院一般將其解釋為「聯邦法院得為執行其他法律核發之命令,或避免此等命令執行困難,得依照《全令狀法案》核發命令」,而核發命令須要滿足幾個條件,「其他司法程序均不可行」、「另有管轄權依據」、「在個案中為必要或合適」、「符合習慣及法律原則」,檢方必須據此一一證明。其中爭議最大的要件即是「是否必要或合適」,雖然加州聯邦法院的命令只針對槍手法魯克的手機,但因為iPhone若使用的是iOS8以上版本系統,添加了錯誤嘗試即自動刪除等保護機制,蘋果公司若要遵從法院命令,必須另外設計一套解密工具,而這套解密工具不能只限定於使用在法魯克的手機上,且會讓蘋果公司花費大量人力物力開發,法院命令是否「必要或合適」成了蘋果一方最大的突破點。

要解鎖使用iOS8以上版本iPhone,需要另外開發新技術,成為法律攻防的焦點。(法新社圖片)

蘋果FBI正面交鋒

紐約聯邦法院認為FBI的要求會讓蘋果增加不必要的負擔,蘋果也沒有義務違背自身意志協助政府,且美國國會迄今也無相關立法,因此認為政府的要求於法無據,無法授權政府遂行其意願。但他認為此事仍需要辯論,且須經國會立法,讓議員討論這些「他們的前輩無從想象的問題」。美國司法部則對紐約聯邦法院的判決感到失望,將會上訴至最高法院。

美東時間1日中午(約本澳時間今日凌晨3時),FBI局長科米及蘋果首席法律顧問塞維爾將前往國會作證,外界認為紐約的判決將會讓案件出現轉機。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