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所業務法》

建議完善收費、處罰及監管制度
28/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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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完善收費、處罰及監管制度
建議完善收費、處罰及監管制度

行政會完成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隨着本澳經濟發展及勞動力市場的變化,職業介紹所已成為僱主招募外地僱員的其中一個重要途徑。為促進該行業的健康發展,使職業介紹所制度更規範化,有必要對現行制度作出修訂。法案內容包括明確規範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發出要件、規範職業介紹所的運作及完善職業介紹所收費、處罰及監管制度等。

法案旨在訂定向職業介紹所發出准照的制度及規範其運作,並適用於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自然人、公司及社團。規定職業介紹所的申請人須持有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亦對職業介紹所營業場所的要求、申請准照所需的文件以及擔保作出明確要求。

法案亦訂明收費職業介紹所可向僱主及僱員收取服務費,且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其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六十日後方可向僱員一次性收取。

而處罰及監管制度方面,法案明確禁止職業介紹所向逗留在澳門特區的非本地居民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向服務使用者收取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促使服務使用者接受或提供非法工作等。職業介紹所或就業服務指導員未有遵守法案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除罰款外,亦可被科處具期限的附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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