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委前常委、珠海市委前書記李嘉因收受價值逾2,058萬元人民幣(約澳門幣2,567萬元)的財物,被控以受賄罪。案件周五(12日)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庭裁定李嘉受賄罪成,判處有期徒刑13年、罰款200萬元;對李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01年至2016年,李嘉利用擔任梅州市委副書記、梅州市副市長、市長、梅州市委書記,珠海市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元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選址、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58萬餘元。
法院認為,李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李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