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今日作出批示,將《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所指出生津貼的金額改為澳門幣五千元,該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今日作出批示,將《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所指出生津貼的金額改為澳門幣五千元,該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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