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今日作出批示,將《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所指出生津貼的金額改為澳門幣五千元,該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今日作出批示,將《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所指出生津貼的金額改為澳門幣五千元,該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調整抽券及核銷時間鼓勵留澳消費
吳越王錢弘俶低調隱忍於極致 親家翁慎知禮撰銘圓其身後事
丈夫失控撞牆喊離婚
金沙中國與高德、澳門通戰略合作
聚焦數字人民幣與跨境金融新機遇
遺囑「只留眼睛不捐」
助推澳門慢性病防控體系建設
冒險麻醉成功分娩創生命奇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