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撤銷輕軌車廠上蓋工程判給,按照中級法院判決,政府需重新計算 7間公司的標書得分。
輕軌車廠上蓋在2016年重新判給,採用書面詢價方式,共有七間公司投標。其中得分第二的中國路橋工程公司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行政當局沒有遵守自己在相關工程的詢價公告和詢價方案中所訂定的評分標準,對《審查和評分標準表》第4.1項和第4.2項中規定的標準作出錯誤解讀,存在違法瑕疵。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評標委員會在計算單獨或由合營體完成超過一億元工程的得分時,對上訴公司提出的兩項工程在評價上存在錯誤。在另一項評分中,上訴公司兩名助理工程主任及助理總管在公司的常設代表處的工作經驗,評標委員會以這兩人一直在該公司的廣東常設代表處而未在澳門常設代表處任職為由,在技術人員經驗這一項上沒有給予上訴人分數,同樣違反事先訂定的評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