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犯罪者不可揸的士?

三常會冀政府說明立法意向
07/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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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的士制度法案,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條文中對於取得的士駕駛員證有十分嚴格規定,比現行法規增加了很多犯罪行為表述,擔心會否影響更新人士融入社會,希望政府作出說明。

黃顯輝指出,根據現行第366/99/M號訓令,最近兩年未因在駕駛過程中所實施之犯罪而被判刑,或未遭受不得駕駛之處罰者,方能駕駛的士。而在新的士制度法案第17條中,則增加了七項特定犯罪,被確定裁判判刑者,不能獲發的士駕駛員證。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此條文會否減少更新人士融入社會的機會,希望政府說明立法意向,以便委員分析表態。

此外,法案第23條規定,的士駕駛員每日工作不可超過九小時(用膳時間不予計算),否則罰款澳門幣三千元。黃顯輝指出,現行《勞動關係法》中對於工作時間已有相關規定,希望政府說明法案如何適當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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