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涉刑事案

證人: 錯誤應歸納在我身上
15/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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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錯誤應歸納在我身上

議員蘇嘉豪涉嫌觸犯加重違令罪的案件繼續在初級法院審理。控方今早傳召三名證人。其中當天負責在遊行隊伍傳遞消息的學社成員林納麟在庭上主動承認,臨時更改終點在南灣湖白帳幕是他的決定,直言「錯誤應歸納在我身上」,又稱更改地點的理由是認為該處地方較廣闊,更適合集會。檢方質疑林並不是遊行發起人,理應沒有權利更改。證人回答稱,有與蘇及鄭二人提及,他作為學社成員也可以提出意見。

另外,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甘雪玲也有出庭作證,她在庭上承認與蘇嘉豪是情侶關係。被問到為何知悉被拒絕到禮賓府遞信卻依然要到該處丟飛機?證人回答指,她不明白為何不能到禮賓府的郵箱投放信件,警方也沒有解釋理由,當時感到有點憤怒。她個人認為,自己可以自由決定把信交到任何地方,亦沒有法例禁止把信件放入禮賓府。當時警方只是警誡他們盡快離開,沒有限制其他行為,他們丟完飛機已經即時離開,認為並沒有違返警方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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