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公開宣判珠海市政協原主席錢芳莉受賄案,對錢芳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錢芳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錢芳莉在擔任珠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約1,457萬元。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鑑於錢芳莉是自首、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公開宣判珠海市政協原主席錢芳莉受賄案,對錢芳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錢芳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錢芳莉在擔任珠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約1,457萬元。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鑑於錢芳莉是自首、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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