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前(15)日宣判珠海市政協原主席錢芳莉受賄案,對錢芳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罰金。另外,沒收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指,錢芳莉在擔任珠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給予財物,共計折合1,457萬元。法院認為,錢芳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 (互聯網圖片)
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前(15)日宣判珠海市政協原主席錢芳莉受賄案,對錢芳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罰金。另外,沒收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指,錢芳莉在擔任珠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給予財物,共計折合1,457萬元。法院認為,錢芳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 (互聯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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