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海一居」撕裂社會
11/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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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海一居」撕裂社會
別讓「海一居」撕裂社會

儘管在法律上「海一居」已經不存在了,但在每位澳門市民心中仍然會給「海一居」事件留個位置。特區政府在終審法院駁回保利達洋行就收回土地批示的上訴後,隨即推出「善意解決方案」,藉由在重新利用原「海一居」土地,興建「置換房」滿足「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居住的需求。然而本應由解決方案化解的分歧,卻未見平息,「海一居業主聯合會」仍然要求原圖原則收樓,保利達洋行則打算要求政府賠償。究竟是像社會有意見認為的這些人應後果自負,還是像小業主說的「逼我哋去死」,這樣的分歧仍然在持續發酵。

購買樓花或房屋,既是人民生活的「剛性需求」,也是投資市場的標的,正因為這樣的雙重性,許多政府在樓市政策上都容易招致批評。投資失利是投資人必須承擔的風險,政府當然不需負責,但維護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就是政府的責任。「海一居」事件的結果,保利達必須負全責,但若檢討「海一居」事件的發生,就需要政府繼續完善相關法律。

本澳在2013 年訂定《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法律,建立了樓花預售許可制度,為樓花的銷售條件訂定規範,降低市民購買樓花時的風險。當初的立法原意,便是要保障市民購買樓花時獲得更明確的資訊,降低「爛尾」的風險。

但對比鄰近地區的法例,卻仍然有所欠缺,尤其是在事後的保障上,對樓花預售所得款項仍然沒

有任何監管。

台灣在2011 年實施「預售屋買賣契約保證機制」,要求在預售屋買賣契約(即樓花買賣合同)中納入強制履約保證機制,建商所得的樓花款,需要選擇交付政府認證的信託機構管理,或由金融機構承作價金返還保證,以及由同業或公會連帶擔保等方式擇一列明。對樓花款的監管,不但能保證建商收到的樓花款專款專用,穩定整個樓花銷售市場與金融體系,一旦出現違約情況,購買者還能拿回購房本金,而發展商亦可按進度逐步取得樓花款。

澳門社會足夠小,小到一個人的不幸足以得到社會的同情; 澳門社會也足夠大,大到對不同意見能有包容的胸懷。「海一居」事件沒有結束,不但還在繼續,後續的發展更值得社會的關注。小業主對保利達的追償,是法律保障的權力,無論如何不應該擱置或捨棄,也應該盡快提起保全程序,防止保利達脫產; 而保利達聲稱將向政府求償,正是一個全面檢討事件的機會,也是建立樓花買賣履約保證法律制度的契機。市民對政府的期待,不只「善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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