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綱要法》展開45天諮詢

擬修法管治造謠者 嚴重可面臨三年監禁
29/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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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法管治造謠者 嚴重可面臨三年監禁

去年強颱風「天鴿」吹襲澳門導致嚴重傷亡,損失高逾100億元。保安司昨(28)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制定《民防綱要法》,並展開45日公開諮詢,諮詢期由昨日起至8月11日,期間設四場團體及三場公眾諮詢會。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會上承認,面對強颱風「天鴿」政府在應對工作上存在不足,制定《民防綱要法》是回應社會發展形勢。

諮詢文本內容包括提升行動指揮級別,建議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向行政長官負責;建議修訂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狀態由現三級改為五級;強化資訊有效傳播;明確各類義務責任,若進入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後,散播謠言將最高面臨三年監禁。

保安司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文本主要有七項建議內容。第一,提升民防行動指揮級別,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民防聯合行動指揮官,向行政長官負責;並在保安範疇下設立專責部門,獨立、恆常運作,專門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以及跟進善後工作。

事故分級增「預防」、「一般」

第二,把突發公共事故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共四類,並新增「預防」、「一般」兩個級別,加上現時的「災禍」,「拯救」及「緊急」預防合共五個級別。當行政長官宣告進入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時,民防架構隨即啟動。

第三,文本建議增設與民防事件有關的「虛假社會預警罪」,制裁在宣告進入緊急預防狀態後的造謠或散播謠言行為,違法者將被處以最高三年徒刑。黃少澤解釋,在宣告進入緊急預防狀態,如市民不清楚訊息是否真實,不可當作真實消息發放。他舉例指,去年「天鴿」風災期間,一對兄妹傳播虛假訊息,而且訛稱以親身經歷作陳述,明顯引起社會恐慌,故屬犯罪。他又指,當市民發放訊息時不知其真偽應強調說明,否則一旦涉虛假訊息即觸犯相關罪名。

第四,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參與民防機構的媒體有必須提供民防用途數據的義務,否則構成加重違令罪。黃司稱,即使是非民防機構的媒體,也鼓勵他們盡社會責任,協助發放官方消息有助政府救災。

特首有權關閉口岸及賭場

第五,行政長官在突發公共事件下有不可授予的專屬權限,關閉出入境口岸及中止博彩活動。黃司會上以「天鴿」為例,當時海關在中午12時 57分通知三分鐘後會關閉口岸,但他未能及時通知行政長官,相信在執行有關措施時有難度。 至於關閉娛樂場所問題,保安司需要再與經濟財政司溝通,例如是否在懸掛八號風球下關閉。

第六、對法人或個人而言,不遵守法律和民防當局合法命令或指示行為,建議按違令或加重違令罪論處。對不參與被指派協防工作的公務人員,建議按加重違令罪論處。在緊急狀態下,政府可以徵用私人場所、設備等。黃少澤指,法律已有規定徵用私人場所不能是居所,亦規定政府需按市場原則作補償。

最後,設立志願協防制度,規範志願協防者的參與,使社會支援工作得以有序開展,並為已登記的志願者及參與行動的臨時志願者,建立特別的保險制度。

《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已經上載至專題網頁 http://www.spu.gov.mo/ch/leibasespc供市民查閱及下載,市民亦可前往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警察總局、治安警察局總部、消防局總部、公共行政大樓、政府資訊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中區市民服務中心及離島市民服務中心索取諮詢文本的印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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