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官未必有理據推翻判決

林宇滔:批給期不能超25年
18/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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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宇滔:批給期不能超25年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法官馮文莊視25年的土地批給期的失效為懲罰性失效,是可歸責的,即認為若政府有過錯,土地批給期應延遲,而該案合議庭的其他法官則視土地批給期的失效為過期失效,無可歸責。

林宇滔認為,兩者的差異在於各自的司法見解,但不見馮官有足夠的理據推翻土地批給期失效的判決;他解釋,《土地法》中確實有兩種時效,包括為時二至六年的土地利用期,這可歸責,即若政府在土地利用期期間有責任,可以延長利用期,而土地批給期則相反。他認同馮官將發展商在25年土地批給期中的最後五年、由遞交地段建築計劃開始為可歸責的土地利用期,但土地批給期從來不能超越25年的大限。

林宇滔

對於馮官在判決聲明中指出行政當局在過程中有錯,林宇滔認為,每件土地案也不能說行政當局100%沒過錯,但在土地批給期期間承批人有權以法律迫使政府履行職責,只是承批人沒有,無疑存在僥倖心態;若承批人早於十多年前已要求政府行使程序,不會發展到後來情況。他強調,承批人一早有心發展土地,25年絕對是一個充足的時間進行各種的司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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