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規章」不設被動式放蛇

休班警員遇糾紛只能作「證人」
31/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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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員遇糾紛只能作「證人」
休班警員遇糾紛只能作「證人」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今日(31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政府官員亦出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稱,不會有被動式放蛇,這並非政府立法的原意。執法人員在休班期間,若與的士司機發生糾紛,一般只能作為「證人」,需報案待值班執法人員開罰單,而治安警或交通事務局人員執行職務期間是必然能被識別,但若成為受害人,則是可以執法。

黃顯輝稱,在法案中建議,若的士司機違規而不繳交罰款則會由准照持有人負補充責任,委員會特別關注是該如何去操作。政府代表解釋,若的士司機違規後又被確定身份,則不會對准照持有人提起行政程序。

委員會亦關注到的士違規可被扣押車輛條文,有委員提出的士是屬於私有財產,若涉及違規應被扣押車輛,但車主則在車輛扣押期間就失去了車輛的支配權,政府需深思問題。另外,法案中亦沒有寫明扣押的期限等問題,政府表示會深入研究條文。黃顯輝又稱,希望能與政府完成相關討論。(編輯:譚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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