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統一醫療人員執業註冊制

15類別至少須半年實習考核
03/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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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類別至少須半年實習考核
15類別至少須半年實習考核

鑑於現行公共及私人領域醫療人員由不同法律所規範,為進一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特區政府建議制定一套適用於本澳公共及私人領域所有醫療人員的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統一入職標準和執業註冊條件,制訂《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行政會已完成法律草案討論。

法律草案建議15類醫療人員大學畢業後仍需經至少半年實習及考核試,合格獲發資格認可證書並向衛生局申請註冊執業,在職醫療人員可豁免實習考試,直接登記領取「資格認可證書」及「執業執照」,已退休、離職或公營機構醫療人員,同樣獲豁免實習考試,但需於一年內登記領取資格許可證書,至於執業資格則需視乎停醫時間再商榷。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法案旨在適用於澳門公共或私人領域的醫療人員涉及下列事宜的法律制度:為取得專業證書的資格認可及登記、執業註冊及發出執照、對所從事專業活動的監察及紀律規範。法案建議適用於下列醫療人員:醫生、牙科醫生、中醫生、藥劑師、中藥師、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營養師及藥房技術助理。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左)及衛生局局長李展潤(右)介紹《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劉艷萍攝)

法案規定醫療人員須取得資格認可及執照後,方可從事醫療人員業務。

法案建議設立醫療專業委員會,為公共行政當局的合議機關,旨在按法案規定辦理醫療人員資格認可及登記,職權包括制定醫療人員道德守則、制定執業的規範及技術指引、制定實習錄取試規章、核實申請人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組織實習錄取試、發出資格認可證書及提起紀律程序等。

法案規定於衛生局註冊的醫療人員受職業紀律管轄權約束;醫療人員因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或過失違反職業義務,即構成違紀行為;註銷及中止註冊,並不終止之前所作違紀行為的職業紀律責任。醫療專業委員會具職權提起職業紀律程序及委任相關預審員,衛生局局長負責作出處罰決定。

政府擬制定一套適用於公私範疇的醫療人員執業註冊制度。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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