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執法人員成的士違規受害人

具「公共當局」權力恐角色衝突
03/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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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公共當局」權力恐角色衝突

本澳的士亂象持續,不僅市民深受其害,更有旅客頻頻「中招」,嚴重損害本澳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形象。多年來,修改俗稱「的士規章」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聲音一直存在。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2)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法案》時,治安警員及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在非執行職務期間被的士司機侵害時是否有執法權、具有「公共當局」權力?成為爭論焦點。

繼上月26日及31日會議後,三常會與政府代表昨日繼續圍繞《法案》文本中建議的「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警務人員在成為本法律所定行政違法行為的受侵害對象時,視為『公共當局』的意義表述」進行討論。

當休假的執法人員坐的士遭受「權利侵害」時可回復公職人員身份享有「公共當局」權力執法? (設計圖片)

並非「被動式放蛇」

治安警交通廳警司馬超雄會後受訪時表示,《法案》第26條賦予治安警員及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被的士司機侵害時有執法權條文,並非「被動式放蛇」制度,原意是想更全面監察法律執行。三常會委員擔憂有關人員作為受害人及檢控人員之間的角色衝突。政府表示尊重委員意見,會就有關條文表述再進行考慮及研究。

將增加「但書」條款

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時指出,相關條文將會增加「但書」,為避免角色衝突,作為受害人的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警務人員,不可向涉嫌違法司機開罰單,或者展開有關行政程序。最終還是要視乎政府修改文本的《法案》相關條文行文如何表述,又強調政府一直無提及有「放蛇」制度。

不遵從涉「違令罪」

被問及《法案》條文中成為受侵害對象的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警務人員,可要求涉嫌違法司機留在現場,如若不從是否觸犯「違令罪」?馬超雄稱,當一般警務人員發出合法命令,經過警告之後,涉案人若不遵守則有機會造成「違令罪」。

除此之外,黃顯輝還介紹,法案建議未來的士需設有錄音設備,三常會關注與行政程序法典規定,嫌疑人(涉事司機)及利害關係人(乘客)都有權聽取錄音,二者如何銜接。他又稱,關於法案過度性規定問題,會留待下周舉行會議具體審議。關注到法案出台急切性,三常會希望下周內完成法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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