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訂定國歌奏唱形式和禮儀

不尊重行為將受罰
03/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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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尊重行為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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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禁止國歌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訂定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也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構成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為。此外,若任何人在奏唱國歌時作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被處罰。

同時法案也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除此之外,法案建議特區政府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在指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相關法案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編輯:譚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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