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土地法》批給的初心與原則

歐安利闡釋「歸責補時理論」
14/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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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有份參與修改新《土地法》的前立法會議員、本澳大律師歐安利,昨日應土地發展策略協會主席關偉霖邀請,對近期引發極大爭議的新《土地法》發表意見。歐安利曾於2015年12月在立法會上就新土地問題辯論時稱,沒想到新《土地法》會損害小業主權益,並就通過新《土地法》犯下的錯誤,向社會道歉。事隔三年,新《土地法》引起的爭議,不但未平息,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歐安利指出,回歸前政府的最大收益是批地入息,跟賭權開放後靠賭收,存在很大區別。 (互聯網圖片)

歐安利昨日除了道出由澳葡年代舊《土地法》設立的原意,說到新《土地法》的變遷,更指出新《土地法》最大問題,是連談判的餘地都沒有,認為只要存在公共利益的事,「特首應該要拎返鎖匙喺手」,「開返道門至係」。

歐安利在昨日的記者會起首,就認同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早前所指,新《土地法》在計算土地的25年批給期,應該要以土地實際上有條件發展的時間作計算,否則假如是因為政府的問題而令土地無法發展,就應該要向承批人補償時間;又認為行政長官在法律上應該要就有關問題手握裁量權。

歐安利續稱,在1970年代,因應澳門經濟和社會發展落後,因此澳葡政府成立《土地法》,立法精神是要吸納投資者,發展和建設澳門,至於土地批給期為何是25年,已經無從考究。

歐安利

80、90年代澳督的考慮

另外,他指在1980年代,當時的土地一般採取公開拍賣方式,除非有特殊情況才會直接批給。但時任澳督韋奇立考慮到,公開拍賣土地會抬高土地價錢,最終要為此付出代價的還是市民,因此當時他將部分土地以直接批給方式讓承批人發展土地。

他又指出,從前賭埸的發展不似現在興旺,當時政府最大的收入來源是通過批地,所以在90年代,即使是一些不具發展條件的土地,「冇水冇電、冇政府批則」的,都批給承批人。但當時大家想不到有些25年後土地仍毫無基建。

澳葡政府在70至90年代制訂《土地法》時,主要考慮是如何透過批地促進經濟發展。

球星尼馬受傷 都有補時

歐安利強調,假如這些投資者「乜都冇做」就當然要罰,但假如是因為政府的問題,承批人投資了如此多心血,是「對得住社會」,就應該有理由讓土地續期。他強調在土地發展問題上,政府和承批人雙方都有責。在法律學上,無論世界各地所遵守的原則應該是「邊個做錯就罰邊個」,假如承批人沒有做錯又怎可被懲罰。他重申,假如政府是拖延承批人發展土地,就應該要補償時間。「好似世界盃嗰陣,尼馬踢波受傷,碌咗一陣,球證都畀返10分鐘。」

特首應有權手握「鎖匙」

歐安利又指出,新《土地法》在這些問題上更是連談判的餘地都沒有給予,「冇理由鎖死道門,特首應該要拎返鎖匙喺手。」他認為只要係涉及公共利益、對社會經濟有好處的情況,行政長官應該要有特權「開返道門至係」。若然市民擔心過程不透明,擔心無端有土地被批出,政府就應該要公開,讓市民有知悉渠道,可控制情況。

公共利益定義被扭曲?

但他提到,現時有些意見將所謂「公共利益」定義為係要興建學校或者是公共設施,扭曲了相關定義。另外,對於一些社會意見指控,部分被收回的未能發展土地存在官商勾結,賤價批地的情況,而相關官員現在亦無機會向公眾解釋。他認為這些言論對當時的官員非常不公平,又認為作出指控的人士應該要明確指出,「係做錯就講出邊度做錯。」

須推翻新《土地法》

歐安利最後強調,一個政府如果得不到市民相信是好難生存下去。他又希望法律界和社會各界「淡定啲」,睇清楚和瞄準問題所在。他強調法律幾時都改得,而新《土地法》是必須被推翻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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