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嬰兒腦癱事件

衛生局及醫護人員需賠700多萬
10/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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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及醫護人員需賠700多萬

行政法院早前就三宗針對衛生局及有關醫護人員的醫療事故,裁定事件為人為失當,衛生局及有關醫護人員需賠償700多萬。衛生局及有關醫護人員提出上訴。

三宗事件分別發生在2010年、2011年及2013年,均為婦產科醫療事故。而三宗案件中的嬰兒都因為腦部癱瘓死亡。其中發生在2010年的事故,涉事孕婦因胎膜破裂,凌晨5時被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作產前觀察。而到翌日下午,孕婦被推進產房進行分娩。但過程中,相關醫生及護士均沒留意到在產程開展期間胎膜破裂已發生超過24小時,當繼續向產婦給予催產素以刺激宮縮,在產婦產道(子宮口)只開有2cm且胎兒重達3.9kg的情況下,可引致急性的胎兒宮內窘迫,因胎兒根本不可能透過產道自然娩出。最後胎兒於下午4時16分出生時曾沒有心跳達七分鐘,且沒有呼吸達九分鐘,需進行復甦,並因出現圍產期窘迫而被送入新生兒深切治療部。數星期後,醫生發現嬰兒有肌肉萎縮、感染及新生兒黃疸病等症狀,最終證實其因缺氧缺血性腦病變而造成腦癱。

涉事中的甲(第一原告,由其父母乙和丙代理)、乙(第二原告)及丙(第三原告)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要求判處衛生局(第一被告)、丁(第二被告)及戊(第三被告)支付合共4,423,740.93澳門元的財產性及非財產性損害賠償,理由是丁及戊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履行職責時存在嚴重過錯並違反相應的專業技術守則。

行政法院指出相關醫療人員在診治的過程中存在違反醫療專業常規之行為,沒有適時作出恰當且符合婦產科醫學技術規則之判斷及行為,最終導致胎兒因缺氧,最後腦部癱瘓死亡。

而另外兩宗案件均涉及醫療人員行為失當,導致胎兒腦部癱瘓死亡。行政法院認為,醫生在擔任職務期間缺乏注意力及熱心,事件同事反映醫療人員不足及安排不完善,故行政法院就三宗案件,判衛生局及有關人員需賠償700多萬。但衛生局及有關醫療人員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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