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任司長均涉薦人任公職

法規未訂難監管 惟損政府形象
19/03/2019
22408
收藏
分享
法規未訂難監管 惟損政府形象
法規未訂難監管 惟損政府形象
法規未訂難監管 惟損政府形象

何超明

前檢察長何超明於2016年12月因被控多項罪行在終審法院出庭應訊時,曾指前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均曾透過電話向其推薦親屬進入檢察長辦公室工作。

陳麗敏

陳海帆

廉政公署在收到多個團體投訴信後對事件進行調查,昨日公布調查結果,認為雖然檢察長辦公室的聘用及陳麗敏、陳海帆涉嫌推薦入職的行為,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但推薦入職的做法不符合市民對公平、公開招聘公職人員的期望,勢必對特區政府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建議特區政府嚴格督促各級官員遵守法律的規定。

廉政公署指出,1999年11月19日,陳麗敏的胞弟陳樂其入職檢察長籌備辦公室,由於特區政府當時尚未成立,所以由其時的總督暨政務司辦公室技術及行政輔助部門與其簽署個人勞動合同。2000年1月12日,檢察長辦公室顧問建議,以編制外合同聘請陳樂其擔任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80點,有關建議於同日獲何超明批准。

陳麗敏否認推薦胞弟入職

對於如何入職檢察長辦公室,陳樂其表示是在一次家庭聚會中提及自己被律師事務所解僱,有親屬提示他可嘗試向將近成立的特區政府求職,他於是向當時的檢察長籌備辦公室提交簡歷,之後便收到面試通知。

何超明「改變」說法

陳樂其表示,當時由候任檢察長何超明親自面試,主要問及其過往的工作經驗。陳樂其認為,入職檢察長辦公室是自己求職結果,並非是陳麗敏推薦。陳麗敏亦表示,從未向何超明推薦過陳樂其,何超明則改變了庭審時的說法,表示不記得聘請陳樂其的具體經過,包括陳麗敏有否向其推薦過陳樂其,也不記得當時聘請陳樂其的理由。

入職僅九年級學歷

廉署指出,陳樂其表示當時只向檢察長籌備辦公室送出簡歷,在入職前與何超明並不相識,其時僅有九年級學歷,檔案中的求職簡歷不足百字,從中無法看出他在學識上或經歷上有特別過人之處,卻能得到並不相識的候任檢察長親自面試且立即受聘,當中的確存在合理的疑點,廉署認為難以完全排除陳麗敏推薦其弟陳樂其入職檢察長辦公室的可能。

陳海帆承認推薦胞姐

事件中另一名高官親屬,則是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的姐姐陳海燕,入職檢察長辦公室前曾在社團工作,主要負責文書撰寫、活動策劃及場地布置等,入職時的學歷為行政管理專業大專畢業。2008年7月15日,時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建議,以編制外合同聘請陳海燕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有關建議於7月21日獲何超明批准。

陳海燕曾表示,2008年年中有意轉換工作環境,於是向多個政府部門遞交求職信及簡歷,當中包括檢察長辦公室,在遞交求職資料一、兩個月後收到檢察長辦公室通知,由黎建恩對她進行面試,當時並未提及與陳海帆的親屬關係。

談論公務順道薦人

陳海帆表示,在得知陳海燕想轉換工作並已入信檢察長辦公室等不同部門求職後,在一次與何超明因公務的通話中提及,如檢察長辦公室有意聘請人員,她有一個人選可供考慮。何超明表示,陳海帆曾在電話中提及其胞姐正尋找工作,不知檢察長辦公室有否合適工作可安排,他表示陳海帆是在談論公務時,順道提及其胞姐尋找工作的事情。

由於各當事人對事件的表述基本一致,因此廉署認為可以確認,陳海燕曾向檢察長辦公室等政府部門遞交求職信,時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的陳海帆在一次同當時的檢察長何超明的通話中提及此事,之後陳海燕經面試入職檢察長辦公室。

相關法律未訂難監管

廉署分析事件後認為,由於《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規定檢察長可自由任命符合法規所列的工作人員,且當時中央招聘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聘用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兩位前任、現任司長薦人的事情,相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尚未生效,是以難對二人作出規範。不過,廉署認為,鑑於推薦親人入職的做法不符合市民對公平、公開招聘公職人員的期望,勢必對特區政府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建議特區政府嚴格督促各級官員遵守法律的規定,避免其個人行為對特區或部門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