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大會今日(20日)細則性通過《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該法案新增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定義,獲許可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全資擁有的金融機關,而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不得進行法案規定以外的業務,尤其不得接受公眾的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
法案亦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改為金融機構,適當降低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公司資本要求,由澳門幣三千萬元減至一千萬元,委員會則認同適當放寬資本要求有助吸引更多融資租賃企業落戶澳門,從而推動澳門融資租賃業務發展。
(編輯:李倩瀅)

立法會大會今日(20日)細則性通過《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該法案新增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定義,獲許可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全資擁有的金融機關,而融資租賃公司及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不得進行法案規定以外的業務,尤其不得接受公眾的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
法案亦建議融資租賃公司改為金融機構,適當降低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公司資本要求,由澳門幣三千萬元減至一千萬元,委員會則認同適當放寬資本要求有助吸引更多融資租賃企業落戶澳門,從而推動澳門融資租賃業務發展。
(編輯:李倩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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