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申請擬放寬

住滿十年結婚可申請
04/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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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經屋法》修訂,法案建議放寬經屋申請資格,獲委員會認同。 (梁雄業攝)

經屋法申請資格有望放寬,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3)日繼續討論《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案,當中建議放寬申請資格,允許享受四厘利息補貼起十年後或經屋住滿十年的非簽契家團成員,可因建立新家庭而重新申請經屋。法案同時收緊擁有不動產年期,建議限制申請者擁有不動產的期限由五年改為十年。

政府正修訂《經屋法》,放寬申請者資格限制,讓原經屋家團成員住滿十年後,因結婚建立新家庭可脫離原有家團重新申請。委員會主席何潤生(上圖)會後轉述會議內容,指委員會基本認同政府修訂,但有意見提出讓單身者也可申請。

單身不可以?因資源有限

政府解釋,由於未來經屋資源短時間內仍是有限供應,唯有根據實際情況操作,只有當家團成員因結婚要建立新家團時,才可脫離原有家團重新提出申請。至於擁有不動產的期限由五年改為十年,政府重申經屋資源有限,並強調是次修訂不是最後一次,未來仍會根據實際情況收緊或放鬆,而是次修訂是根據目前政府掌握的土地資源及未來公屋興建的供應量而調整,「政府不希望給市民太大期望」。

非澳門居民配偶將納入家團

此外,法案提出若申請人的配偶為非澳門居民,需要將配偶收入和資產一併計入家團,但配偶卻不納入家團成員。何潤生指委員會認同前者,但認為非澳門居民配偶不納入家團成員不合理,經討論後政府對意見表示接納,將調整法律條文,資產及收入限制亦會於申請時列明,非本澳居民配偶亦會列入經屋家團成員。

何潤生又指,政府通過公開諮詢顯示,超過一半人認為繼承雖為被動,繼承的金額要計算在資產限額,不超過限額便符合申請資格,委員會對此無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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