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噪音法》修法

豁免輕軌、街道清潔等四項情況
15/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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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輕軌、街道清潔等四項情況

是次法案建議增加公共地方在法定時段發出騷擾噪音的四種例外情況,包括街道清潔。 (工聯圖片)

立法會上周五(12日)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案,法案建議增加公共地方在法定時段發出騷擾噪音的四種例外情況,另外簡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緊急及特殊工藝工程的公布程序,刪除刊登《政府公報》方式,改為公布於環保局網站及工程當眼處。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負責《噪音法》細則性審議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上周五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引介法案時表示,2017年噪音投訴個案及違法個案較法律生效首年同期分別減少12%及38%,由於該法律生效至今已屆三年,澳門政府按照原定的工作計劃對其進行定期檢討。今次法案建議增加公共地方在法定時段發出騷擾噪音的四種例外情況,包括輕軌系統的維護服務、公共渠網及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垃圾收集及公共街道的清潔服務,以及經特首批示適當許可的其他公共利益的活動。

另外,法案亦建議簡化涉及公共利益等工程的公布程序,並公布於環保局網站及工程當眼處。何潤生表示,一常會贊同有關修訂,認為除了符合《行政程序法典》的相關規定外,亦省卻等候政府公布批示的時間,更快回應工程的實際需要。但需強調的是,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當法律要求公開行政行為而未有公開時,該行為不產生效力。

何潤生指,一常會認為「其他公共利益活動」的例外情況定義過於廣泛,政府則認為涉及的活動更靈活、更具操作性,需視乎社會未來的發展及實際需要,但強調有關活動必須符合公共利益才有條件獲得例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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